钢桶及封闭器新标准宣贯讲义(1)——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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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法》1988年颁布。修订工作自2002年启动。修订过程分三个阶段:起草阶段(2002~2015);国务院审议阶段(2015~2017);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2017年11月4日通过,同日发布第七十八号主席令,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本章具有统领和指导其他各章的作用。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标准的范围和分类、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和保障、制

  标准的基础要求、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标准化协调机制、鼓励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本章主要规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程序,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和工作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公开,团体标准的制定及其规范、引导、监督,企业标准的制定,标准之间的关系,标准制定的根本原则,标准化军民融合,以及标准的编号等。)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本章主要规定了强制性标准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出口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技术创新的标准化要求,标准实施的统计分析报告、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制度,标准之间重复交叉等的处理以及标准化试点示范与宣传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标准化监管职责,标准争议协调解决机制,标准编号、复审、备案的监督措施,举报投诉措施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主要规定了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公司制作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企业未依法公开其执行标准及标准制定主体未依法制定标准、未依法对标准做编号、备案、复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的范围(标准的范围界定为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样品(是实物标准,是保证标准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实施结果一致性的参照物,具有均匀性、稳定性、准确性和溯源性)

  ·标准的分类(按制定主体分为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按实施效力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1)国家、行业和区域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和企业标准属于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

  2)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不是满足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决定。

  (2)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的范围内。

  (2)国务院决定(《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工作。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3)作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应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

  (1)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负责行业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工作。

  (2)不是所有的国务院部门都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具体领域和代号需经过批准。目前我国有67个行业标准代号,分别由42个国务院行政主任部门管理,如AQ(安全生产)、QB(轻工)、BB(包装)、JB(机械)等

  (2)行标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予备案,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域标准。区域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1)符合本行政区域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方面的要求以及地理标志产品标准;

  (2)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是地方政府规范管理和提高管理服务效率的需要

  (3)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竟争的行为;

  (2)地标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标规定,不予备案,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上线)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文本已经免费公开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做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释义】

  ·团体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制定主体是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团体需依法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明确团体标准的制定原则、一般程序、底线要求、统一编号规则、自我声明公开等内容;

  (2)鼓励在产业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测试、认证认可、招投标中应用团体标准;

  、第十九条[企业标准的制定]·公司能够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别的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不能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释义】

  ·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国际标准、进口国标准、出口国标准、第三国标准等;还可以直接约定出口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方面的要求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方面的要求。【释义】

  (1)自我声明公开的目的(落实主体责任、维护知情权、有利政府监管、有利社会监督)

  (3)自我声明公开的方式(公共服务平台、产品包装上明示、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上明示)